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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


2007-01-29

  宪法

 

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  民法

 

  商法

 

  经济法

 

  民事诉讼与仲裁

 

  刑法

 

  刑事诉讼法

 

  司法制度和职业道德

 

  国际法

 

  国际私法

 

  国际经济法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 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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