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社区论坛 |
法专精华 |
法网导航 |
法律法规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 |
|
2007-01-29 |
|
|
宪法
民法
商法
经济法
民事诉讼与仲裁
刑法
刑事诉讼法
国际法
国际私法
国际经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1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条 对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其第二审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
第四条 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实施监督,凡越权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应当通知或者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第七条 本规定于2002年3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受理的案件由原受理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
| 法专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隐私保护 | 版权声明 | 会员注册 | 网站地图 |
| 京ICP备05056178号 |
| 技术维护:法专在线 版权所有 |
| Copyright © 2002-2005, FaZhua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