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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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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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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会议通过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外国人入境、出境和在中国境内居留,必须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许可。
第三条 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必须从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
第四条 中国政府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第五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二章 入境
第七条 外国人申请各项签证,应当提供有效护照,必要时提供有关证明。
第八条 应聘或者受雇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
申请签证时,
应当持有应聘或者受雇证明。
第十条 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根据外国人申请入境的事由发给相应的签证。
第十一条 从事国际航行的航空器或者船舶抵达中国口岸时,机长、船长或者代理人必须向边防检查机关提交旅客名单;外国的飞机、船舶还必须提供机组、船员名单。
第十二条 被认为入境后可能危害中国的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的外国人,不准入境。 第三章 居留
第十四条 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投资或者同中国的企业、
事业单位进行经济、
第十五条 对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准许在中国居留。
第十六条
对不遵守中国法律的外国人,
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可以缩短其在中国停留的期限或者取消其在中国居留的资格。
第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临时住宿,应当依照规定,办理住宿登记。
第十八条 持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在中国变更居留地点,必须依照规定办理迁移手续。
第十九条 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未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允许,不得在中国就业。 第四章 旅行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旅行证件。 第五章 出境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
(一)持用无效出境证件的; 第六章 管理机关
第二十七条 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遣送出境。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外事民警在执行任务时,有权查验外国人的护照和其他证件。外事民警查验时,应当出示自己的工作证件,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有协助的责任。 第七章 处 罚
第三十条 有本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公安部可以处以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同中国毗邻国家的外国人,
居住在两国边境接壤地区的,
临时入中国国境、出中国国境,有两国之间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按照中国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公安部和外交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三十四条 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成员以及享有特权和豁免的其他外国人入境后的管理,按国务院及其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法自一九八六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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