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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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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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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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